刘某某、李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判决如下: 一、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(2019)苏0591民初7182号民事判决。 二、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某某、李某某购房款40000元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,由李某某负担。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,由李某某负担。判决文书:https://wenshu.court.gov.cn检索案号: (2019)苏05民终11186号